為切實保護好梁河縣漁業資源,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云南省漁業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全縣實際,縣人民政府決定采取以下措施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
一、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非法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如:電捕魚器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凡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除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外,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凡非法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制造工具和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及違法所得,并處五仟元至一萬元罰款。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制造、銷售、使用電捕魚器具的,一經查實,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從重處罰,并給予行政處理。
二、禁止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或者破壞他人養殖的水體、養殖的設施,違者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在漁業水域(即: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或者建設其他工程,對漁業資源有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水生生物資源增值放流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未建造過魚設施的建設單位每年必須安排一定的資金開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動,用于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增殖放流活動所投放的水生生物的品種及數量必須報請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投放。
四、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環境污染。在養殖過程中不得使用硝基呋喃類、氯霉素和孔雀石綠等違禁藥品和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飼料。
五、縣工商、公安、漁政監督管理機關等部門,將加大對非法制造、擁有、使用電捕魚器具等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破壞漁業資源環境的行為。
六、梁河縣重點禁漁區范圍:包括流經曩宋鄉、河西鄉、九保鄉、遮島鎮的大盈江梁河段,流經勐養鎮的龍江梁河段,芒東鎮的蘿卜壩河,平山鄉的勐蚌河、那利河。
七、禁漁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為我縣禁漁期,禁漁期間禁止采用任何方法進行捕撈。
八、縣政府對舉報破壞漁業資源環境行為的人員,情況屬實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元;對舉報影響較大的破壞漁業資源環境行為的人員將給予更高的獎勵。


